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化管理村办企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全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综上,制定出台《涵江区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三)《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莆委发〔2017〕21号) 。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涵江区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对村办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围绕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是村办企业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监督村办企业管理运行。
分别从健全村办企业设立机制、规范村办企业运行机制、完善村办企业退出机制、强化村办企业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在健全村办企业设立机制方面,主要对3个内容进行规定:1.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应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股权设置、盈利分配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属地乡镇(街道)审查。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办企业。不得设立村办企业开展房地产等高风险业务。2.设立村办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并报乡镇(街道)备案。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二是在规范村办企业运行机制方面,主要对17个内容进行规定:1.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从事经营活动。2.村办企业的主要人事任免,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般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兼任董事长,社监会主任兼任监事会监事长(主席),其他管理人员可由村办企业自行任免,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3.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董事长、监事长(主席)等主要人事任免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4.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编制。5.鼓励有条件的村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6.村办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已领取区财政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领取固定报酬的村干部在村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7.村办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鼓励村办企业会计委托乡镇(街道)代理。8.村办企业要制订财务开支具体规定,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9.村办企业不得列支村级组织的办公经费、公务接待等公用支出。10.村办企业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1.村办企业应按月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审查验证。12.村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报乡镇(街道)批准,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13.村办企业应当按月或按季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报送报表。14.村办企业财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15.村办企业应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制定债务规模警戒线。16.村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数额标准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17.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发行债券和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报属地乡镇(街道)批准。
三是在完善村办企业退出机制方面,主要对3个内容进行规定:1.村办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由村办企业提出相关申请并充分说明理由,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2.村办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理。3.联合设立的村办企业有股东退出的,按《公司章程》约定执行。
四是在强化村办企业监管体系方面,主要对3个内容进行规定:1.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须每季度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参与投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财务有关规定,如期进行公示。2.原有村办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乡镇(街道)要加强监管,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完善。3.对村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关解释
(一)本办法中股东大会用语含义:1.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2.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的股东代表表决应取得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二)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试行一年。
(三)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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