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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3-08-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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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交规范〔2023〕2号 
  各县(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

  现将《莆田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1日

  莆田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行政处罚行为,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10%以上的,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未达到10%的,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

  第四条 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查获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当事人收到告知后90日内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或当事人经过路面动态检测路段,按照可变情报板和卸载点指示牌告知的地点主动自行卸载并经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认定已消除违法行为的可按以下规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以上30%以下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30%以上5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5%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50%以上8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0%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80%以上100%以下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5%实施处罚;

  (五)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0%以上的,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0%实施处罚。

  第五条 1年内同一部货运车辆经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记录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第4次起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实施处罚,不适用本制度减轻处罚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年内”为首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

  第七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九条 上级部门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莆田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莆田市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备注
违法          程度 情节与后果 处罚方式、种类和标幅度

车辆违法超限

运输(总质量

超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轻微 超限率在10%以下的 暂不纳入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范围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以上30%以下的 警告

A.违法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

①立案依据适用1、2、3、4;

②处罚依据适用1、2、3、5;

③如果是大件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

体物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处罚依据适用1、2、3、4、5。

B.违法载运可解体物品的,

①立案依据适用1、2、5;

②处罚依据适用1、2、3、5。

一般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30%以上50%以下,主动自行卸载或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按照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5%实施处罚
较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50%以上80%以下,主动自行卸载或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按照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70%实施处罚
严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80%以上100%以下,主动自行卸载或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按照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5%实施处罚
特别严重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在100%以上,主动自行卸载或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按照处罚标准的总额减轻60%实施处罚
1年内同一辆货车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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