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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涉企普惠性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涵江区财政局 时间:2025-05-26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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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区级涉企普惠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近日,区财政局 区工信局 区商务局 区科技局 区招商服务中心制定印发了《涵江区涉企普惠性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涵财规〔2025〕1号),于2025年5月22日开始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管理办法》,现将《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规范区级涉企普惠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涵江区涉企普惠性奖补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 适用范围 

  《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提升我区营商环境,补助给企业的政策性补助,不包括用于区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本区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范围期限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5年5月22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主要内容 

  《暂行管理办法》共四章,分别为总则、申报和执行、 法律责任、附则,共26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管理范畴,压实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管理具有较强专业性,也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有效履行的重要工作为此,《暂行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加强领导。二是明确规定部门职责。三是强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为申报和执行。确分配方式。一是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客观公正选择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权重;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二是强调审查审核。规定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审核,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提出要求。三是严格预算执行。设定禁止性条款,强调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缴结余资金等。

  第三章法律责任。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区相关工作实际,《暂行管理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人员的处分。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为附则。用语含义解释及实施年限。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69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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