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管理,提高租赁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有资产租赁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保护承租人的权利,避免租赁期限短造成的出租人流失等行为,根据审计立行立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莆田市涵江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涵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通知》(涵财规〔2023〕1号)文件,对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等方面作出补充规定。区财政局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于2024年9月3日印发了《莆田市涵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起草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通知》(莆财资规〔2023〕1号)
三、 适用范围
《补充通知》适用于涵江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本通知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四、范围期限
本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共两点,分别为租赁期限问题和承租优先权问题,具体包括:
第一点为关于租赁期限问题。明确了出租单位由于承租方业态经营需要,允许续租一次;规定了续租期限、续租租金、续租审批流程。
第二点为承租优先权问题。明确了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并由出租单位对原承租人是否享有承租优先权进行审核及规范承租人行使承租优先权。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凡 联系电话:697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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