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涵江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和“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目标任务
本指导意见旨在落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涵政综〔2020〕108号)并进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判定,即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在符合前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由其所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判断其是否符合建房资格和“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3.《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5.《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
6.《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涵政综〔2020〕108号)
7.《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涵政综〔2019〕20号)
四、主要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认定原则。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别列明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7种情形和不予认定的6种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原则。分别列明“户”的认定应当遵循的6项原则和“宅”的认定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
(三)其他事项。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范围期限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适用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及其管理,包括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续建。
有 效 期:二年。
六、创新亮点
《指导意见》根据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细化了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口数的认定条件,就“户”和“宅”的认定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制度。
七、关键词诠释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莆田市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联 系 人:杨志民
联系电话:0594-3090168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