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2007年第三季度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1、 福建省红太阳精品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5]092号)文件规定: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需有收款人亲笔签名,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该公司开具的没有出售人(收款人)亲笔签名的4份福建省莆田市收购业务普通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0655.32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10655.3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2、 莆田市涵江区家家香食用油加工厂
(一)该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23132.21元按日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厂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3、 莆田市万里达摩托销售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及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该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部份摩托车配件赠送给他人,而未作或少作销售处理,故应追缴其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8557.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该公司2006年度赠送给他人的部份摩托车配件应并入收入总额,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7506.79元。故该公司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726.8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8557.67元,应分别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4726.83元,应从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8557.67元的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处以半倍罚款即4278.84元。
4、 莆田市恒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五条规定,对该公司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期间销售药品收入147333.78元(含税),未申报纳税,故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21407.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21407.47元,应分别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处以半倍罚款即10703.74元。
5、 福建汇达时装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则》第十一条规定对不能确定为本年度的广告费支出不予列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利息不予列支;根据国税发[1999]第195号文规定,对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共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74984.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41996.27元,地方所得税5249.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补缴的所得税47245.8元,自
6、 莆田市涵江区大捷鞋材加工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10220.54元按日按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厂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10220.54元偷税行为处以半倍的罚款5110.27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㈢、㈤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厂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对该厂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7、 莆田市涵江建成大酒店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该公司2005年4至12月份购进属固定资产(空调及电机)等,其进项税额41736.09元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增值税41736.0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税款41736.09元,追缴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8、 莆田金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不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598965.81元,即应补交增值税2598965.8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2598965.81元,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罚款10000元。
9、 莆田市涵江区隆成废品购销有限公司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开具不合法凭证不予列支当年度成本,应核减成本费用108192.00元,相应核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8192.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为38501.6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2007年前三季度税收收入情况
1-9月份,我局共组织税收收入36746万元(包括免抵调库10710万元),同比增收7203万元,比增24.38%,完成市局下达年度计划任务42030万元(免抵调库12800万元)的87.42%,快序时进度12.42个百分点,超收5216万元。其中,税收直接收入26.36万元,同比增收5393万元,比增26.12%,完成市局下达年度计划任务29230万元的89.07%,快序时进度14.07个百分点,超收36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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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三季度经费支出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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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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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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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费用 |
398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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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燃料费 |
216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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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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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 |
146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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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过路费 |
28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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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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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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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用品及洗车费 |
6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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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工资 |
1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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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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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国税局车辆费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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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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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行驶公里 |
耗油(升/百公里) |
燃料费 |
维修费用 |
过桥路费 |
养路费 |
车上用品及洗车卡 |
保险费 |
安全奖 |
本季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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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0050 |
8150 |
14.83 |
5765.84 |
790 |
916 |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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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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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3 |
5300 |
10.91 |
2929.59 |
|
506 |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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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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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8 |
7507 |
10.21 |
3487.99 |
|
937 |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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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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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73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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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5215 |
1678 |
16.02 |
1278.83 |
|
390 |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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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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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09937 |
4699 |
16.92 |
3687.12 |
110 |
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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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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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89131 |
3796 |
15.40 |
2717.36 |
|
355 |
|
80 |
|
|
3152.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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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B16271 |
3808 |
12.33 |
2116.09 |
|
229 |
|
220 |
|
|
256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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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4938 |
|
21982.82 |
900 |
3968 |
|
1265 |
|
|
2811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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