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
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认真做好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规定,认真开展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对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单位,税务机关除审核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调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的运输能力,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要结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其自备运输工具、年运输收入、财务核算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加强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代开票纳税人是否具备运输工具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实行“先税后票”。各项税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输能力情况进行核查,将其实际运输能力与代开发票金额情况进行比对,防止出现未提供运输劳务而代开货运发票的现象,同时加大对虚开货运发票的处罚力度。
三、规范货运业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征收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的管理。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代开票纳税人,只有符合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时,方可使用出包方、出租方或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货运发票。对不同时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四、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自开票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申报表、税控盘等规定资料。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附件《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进行审核。审核时工作人员要首先读取其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与其营业税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即“票表比对”。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地税局在计征营业税以后,将发票信息传递给国税局。“票表比对”不符的,按照《规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要定期开展自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评估,要注意运用税控机具记录的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的数额,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统筹分析,评估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其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比对,保证纳税人的开票收入均已计入其应税收入,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六、 严格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发票管理
自开票纳税人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旧售新”,也即先缴税后购票的要求发售发票。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稽查局2007年第二季度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一)莆田美新针织有限公司
1.2006年度该公司按每件5元的价格削价处理质量有问题圆领抽条女背心二批计7500件,削价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51.28元。而该批削价处理质量有问题产品实际成本384000元,材料成本283512.50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8197.13元,除削价销售收回的价值外,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公司未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该公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12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削价处理质量有问题圆领抽条女背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进项税额转出=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该批货物变卖收回的价值)÷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故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48197.13×(384000-32051.28)÷384000=44174.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2006年度多摊销无形资产89666.19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89666.19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89666.19×24%=21519.89元,补缴地方所得税89666.19×3%=2689.99元。
(二)莆田市莆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06年8至9月份期间,因生产需要向刘福忠等人收购鲜香菇、菜心、葱仁等农产品,共开具福建省莆田市收购业务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135030541041,发票号码:14004177—88、14004190—91、14005381),合计开具金额437706.84元,均没有出售人(收款人)亲笔签名,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6901.89元(其中:8月份申报抵扣34091.08元,9月份申报抵扣22810.81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专用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5]092号)文件规定: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时,需有收款人亲笔签名,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该公司以上开具的没有出售人(收款人)亲笔签名的15份福建省莆田市收购业务普通发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该公司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56901.8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缴增值税56901.8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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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季度经费支出政务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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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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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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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费用 |
3983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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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燃料费 |
216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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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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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 |
146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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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过路费 |
28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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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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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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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用品及洗车费 |
6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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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工资 |
1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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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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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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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费 |
维修费用 |
过桥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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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安全奖 |
本季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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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公里 |
耗油(升/百公里) |
养路费 |
车上用品及洗车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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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0050 |
8260 |
17.08 |
5568.42 |
2215 |
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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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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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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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3 |
4258 |
12.87 |
2583.46 |
2438 |
483 |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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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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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8 |
4328 |
11.39 |
2056.97 |
1845 |
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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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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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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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5215 |
3260 |
17.43 |
2855.56 |
952 |
110 |
|
53 |
|
|
397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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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09937 |
3233 |
15.07 |
2295.52 |
5665 |
553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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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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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89131 |
7826 |
13.08 |
4662.32 |
980 |
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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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3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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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6271 |
3120 |
12.67 |
1582.77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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