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政务公开内容
一、1—9月份税收收入情况
1-9月份,累计组织税收收入29543万元,同比增收5805万元,比增24.45%,完成市局下达年度计划任务38650万元的76.43%,超序时进度1.43个百分点;累计组织政府口径税收收入27905万元,同比增收5385万元,同比增收23.91%,完成市政府口径年度计划任务36600万元的76.25%,超序时进度2.24个百分点;完成区政府口径年度计划任务35200万元的75.3%,超序时进度0.3个百分点。
二、第二季度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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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额(元) |
项 目 |
金额(元) |
项 目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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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费 |
43991.30 |
6、车辆费用 |
29891.42 |
7、司机工资 |
9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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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费 |
3548.20 |
其中:燃料费 |
20193.42 |
8、办案费 |
13468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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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费 |
7700.00 |
维修费 |
6164.00 |
9、水电费 |
2513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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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差费 |
364.00 |
过桥过路费 |
27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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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话费 |
28917.85 |
补胎、洗车费 |
8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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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费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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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码 |
燃料费 |
维修费用 |
过桥费用 |
保险费 |
车上用品 |
安全奖 |
本季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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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0050 |
4310.67 |
480 |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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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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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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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3 |
2618.31 |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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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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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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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628 |
1820.51 |
532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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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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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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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2731 |
29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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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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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15215 |
2640.15 |
818 |
1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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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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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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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09937 |
4167.43 |
283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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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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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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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B-89131 |
434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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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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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0193.42 |
6164 |
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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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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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1.42 |
四、稽查局第三季度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1、莆田金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2003年度至2005年度取得运输发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提供劳务的单位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41702.67元应作进项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不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2、福建涵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该公司2005年11月份应收未收预收款收入502491元,未申报预缴所得税。(二)该公司开发涵园小区(未竣工)于2005年10月至12月收到杨凤荣等55人购房预约金2999011元,未作预收款收入申报预缴所得税。(三)水产品市场(已竣工结算)在开发成本中白条列支46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该公司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7246.34元;应补地方所得税7724.64元,合计应补所得税84970.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未按规定预缴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对上述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3、福建精致模具有限公司
4、福建鼎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4月至12月该公司购入属固定资产的空调及电机等,金额245506.41元,进项税额41736.09元,已向涵江区国家税务局计征科申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该公司2005年4至12月份购进属固定资产(空调及电机)等,其进项税额41736.09元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增值税41736.09元。
5、莆田市涵江区进发废品收购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时限开具收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0元。
6、涵江区永强五金交电商店(一)
7、福建省金浦机械工业有限公司2004—2005年度销售给王乾利等客户产品共计1701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一)款、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销售给王乾利等客户产品共计1701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追缴少缴的增值税24715.38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销售给王乾利等客户产品共计1701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追缴少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9253.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04—2005年度销售给王乾利等客户产品共计170100元未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24715.38元、少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9253.85元,属偷税行为。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处以半倍的罚款计12357.69元,所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处以半倍的罚款计19626.93元。
8、福建省涵江港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2005年度该公司取得购房款7117990.66元,未做为预收款收入按核定的利润率申报预缴所得税(其中:应按8%核定的利润率的应收未收购房款1829583元;应按10%核定的利润率的应收未收购房款5288407.66元)。(二)2005年帐面多列支费用合计1086811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文件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2005年度预收款收入按核定的利润率申报应补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2562.22元;应补交地方所得税20256.22元。2005年帐面多列支费用合计10868119.95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81615.33元,应补地方所得税8161.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上述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负责人:任金表
经办人:方梅婷
联系电话:3599060
涵江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