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 办事流程 | 办事期限 | 法律依倨 | ||
| 800 |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 接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对申请者条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7 | 7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审批,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
| 801 |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种公牛站除外) | 接收申请报告-组织人员对申请者条件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报市农业局备案 | 15 | 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审批,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 |
| 802 | 办理《畜禽人工授精人员证书》 | 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区牧医中心审查上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15日) | 审批,国务院《种畜禽管理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803 | 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对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单位或个人 | 由申请者在播种前2个月提出申请--实地考察--具备条件签署意见--上报复审机关----上报审批机关核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审核,《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及《种子法》配套规章(农业部48号令)中农作物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804 | 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对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单位或个人 | 提出申请--实地考察--具备条件签署意见--上报复审机关----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核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审核,《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及《种子法》配套规章(农业部48号令)中农作物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805 | 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 | 接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核--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 15 | 本级15个工作日 | 审核,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 806 | 建立动物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点、冷藏场所 | 根据申报材料到现场审查 | 10 | 10个工作日 | 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 |
| 807 | 二级农村机械维修点和燃油泵、曲轴电机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项维修点 | 维修点填写《省农村机械维修点营业技术条件审批表》,经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市农机总站批准。 | 7 | 七个工作日 | 审核,闽农机管[1997]23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机械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808 | 农机操作手注册办证 | 1、填写《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2、持身份证原件和登记表到医院做适性体检;3、交证上述材料、交费;4、按预约通知书准时参加培训、考试;5、考试合格后,7日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办证。 | 7 | 七个工作日 | 审核,闽农机监[1997]37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构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表的填写及证件签注说明的通知》 |
| 809 | 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准对象: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单 | 提出申请――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发给生产许可证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审核,《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第及《种子法》配套规章(农业部48号令)中农作物新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810 | 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准对象: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单 | 提出申请――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发给生产许可证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核准,《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农(种植种子)[2000]69号《关于征求(种子法)配套规章意见的函》 |
| 811 | 办理《果树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 | 提出申请――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发给生产许可证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核准,农业部《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
| 812 | 办理《果树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 | 提出申请――实地考察――符合条件发给经营许可证 | 10 | 10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日) | 核准,农业部《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
| 813 | 办理《食用菌三级菌种场生产许可证》 | 提出申请--受理--实地考察(审核)--复核--核发(符合条件发给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