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公开

来源:涵江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2-19 15:47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规〔2024〕9号)

   2.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不包含各级政府财政供养的在职或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农民身份可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确定,也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研究确定。

  3.补助内容一是中央补贴常规机具,有75个品目,从《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55个品目中(以下简称155个品目)选取适合福建农业生产使用、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相关机具。二是省级补贴机具,有26个品目,为福建特色农业发展需要但又不在155个品目内的机具。同时,对属于福建农业生产适用但不在155个品目内的专项鉴定产品或农机新产品,作为中央补贴农机创新产品,将另行公布。机库建设按照《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继续给予补助。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依据全国补贴范围变化、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需要、资金供需等进行调整。

   4.补助标准: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规定制定公布各类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对同一档次农机按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中央补贴常规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省级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5%。

    5.申报程序:

  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省内农机经销企业按照附件5规范参与政策实施。存在股权等关联关系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购机者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向机具使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农民原则上提供福建省社会保障卡,经营组织应提供对公银行账号)等资料;(2)非本县域购机者需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或乡镇或村出具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需提供行驶证。已享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资金购机补贴,购机者不得再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购机者应在购机当年或第2年提出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购机者自愿放弃补贴申请,所购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标准和补贴机具资质等按购机者购置机具时相关规定执行,办理程序等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签字确认补贴申请并签署告知承诺书,通过手机APP提出补贴申请的购机者,要在规定时限内签字确认补贴申请,逾期未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予以作废,具体时限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先申请先受理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并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农办机〔2019〕7号)及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于1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完成单台总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及牌证管理机具等重点机具逐台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审验完成后,通过县级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非重点机具(除重点机具外补贴机具)实行抽查核验,各地根据实际在补贴资金兑付前或兑付后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核验。对拖拉机等机具继续实行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进行核验的操作方式,具体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闽农机函〔2021〕592号)等开展。对喂(送)料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畜禽粪便翻堆设备、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果蔬干燥机、果蔬冷藏保鲜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机具核验和补贴兑付。

  )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的审核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以现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省级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各地可优先审核、优先兑付,其它品目(或档次)按照先公示先兑付的原则兑付补贴资金。

  )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等信息录入到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并通过县级购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检查。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附件: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咨询电话:0594-3888210(公开单位电话)   

  监督电话:0594-3312185(公开单位监督电话)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