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1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20〕25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二、适用范围
我区户籍的常住居民
三、申请条件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现行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不列入申请时只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申请人的赡、扶、抚养费。
3.法定义务人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中高档汽车(当前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5万元以上)、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决定机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办理流程
群众申请-->乡镇、街道、管委会受理-->家庭情况调查-->信息核对-->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批-->公开公示-->资金发放
七、申请材料
1. 户口本、身份证有关证明;
2. 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3.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 低保申请审核确认表;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环节)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无;
2.收费标准: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无
2.结果送达方式:书面通知
十一、联系方式
涵江区民政局电话:0594-3566559
涵西街道社事办电话:0594-6967566
涵东街道社事办电话:0594-6916303
三江口镇社事办电话:0594-3806674
白塘镇社事办电话:0594-8960690
江口镇社事办电话:0594-3697081
国欢镇社事办电话:0594-8960051
梧塘镇社事办电话:0594-7976951
萩芦镇社事办电话:0594-8961081
白沙镇社事办电话:0594-3495575
庄边镇社事办电话:0594-3022001
新县镇社事办电话:0594-3099520
大洋乡社事办电话:0594-3067021
赤港农场社事办电话:0594-3793410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非夏令时)
2.地址:各乡镇街道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45或0594-3566559
十四、注意事项
1.填写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需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摁手印;
2.残疾证需是在有效期内的二代残疾证;
3.医疗费用票据可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待遇医疗费支出公示表》格式提供;
4.申请人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自申请审核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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