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我省、市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侨务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我区侨务工作情况,制定涵江区侨务工作的长远规划。
(三)归口管理侨务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侨务工作;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所开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统筹、协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推动引进华侨、华人、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内(境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重点人物和重点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和华文教育工作,联系华侨、华人传播媒介、文化社团和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
(六)归口管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捐赠工作,并负责审批区政府授权范围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自愿的捐赠,引导、帮助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兴办各种公益事业,负责开展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有贡献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团体、个人的表彰活动。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眷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归侨的扶贫、救济工作。
(八)管理华侨回国定居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及在内地眷属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需要在国内解决的各种问题。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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