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等12部门关于推广湄洲岛旅游民宿管理经验做法的通知》(莆文旅〔2022〕82号)精神,规范旅游民宿管理,促进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现将《涵江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推动旅游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民宿是指在特色街区、特色小镇、A级旅游景区、旅游村等特定区域内,利用当地居民闲置房屋资源、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要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旅游民宿,参与旅游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旅游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所在地的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等要求。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旅游民宿项目。在绿心范围内,旅游民宿应符合莆田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莆田市生态绿心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及绿心风貌管控要求。
(三)旅游民宿经营场地应当没有土地权属纠纷且不存在房屋产权纠纷(或不清)的情形。禁止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
(四)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应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须由当地乡镇(街道)及村居出具权属证明。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可靠性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房屋建筑安全性标准。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经营用房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最高不应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总床位数不超过28张。
(四)设置公共空间,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有提供餐饮的,要配套相应的厨房。
(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的一律不得申报旅游民宿用房、一律不得用于旅游民宿经营。
(六)根据国家旅游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旅游民宿房屋需进行加固、修复、改造时,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对房屋按照原貌进行加固、修复、改造,并确保符合周边整体风貌和建筑安全。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申请改造时,需要出具有资质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设计人员编制的设计方案,在取得同意后方可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进行旅游民宿改造工程应按照经审查的设计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旅游民宿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规定。重点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消防措施,并符合以下要求:1.三层以下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3层)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3.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每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旅游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4.旅游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并确保给水管压力。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7.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旅游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8.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9.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及以上至800平方米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含逃生绳等逃生设施。若因消防安全需要,在旅游民宿主体建筑增设的室外疏散楼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10.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11.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12.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是旅游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和日常经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应严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四章与第五章的要求,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营管理期间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3.旅游民宿经营业主不得将家庭住宿设置在经营范围内,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防火墙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14.鼓励设置简易警铃报警装置。
(二)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论必须合格并形成《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上传至福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
第七条 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服从公安机关治安安全管理。
(二)经营者应落实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制度、访客登记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旅游民宿必须使用非旅馆名称,使用“XX旅游民宿”,必须落实四实登记等实名登记和“五必须”等工作制度,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形成关键区域无死角的监控体系。监控视频保存至少要达30天以上。
(四)每个房间粘贴禁止“黄赌毒”警示标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图。
(五)业主或管理者至少有一名经过保安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资格证。
第八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二)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要求。
第九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具有合规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油烟净化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污水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得直排水体。污水处理标准不低于现有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须配备油污隔离处理设施,并建设三格化粪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条 旅游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第三章 申报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旅游民宿登记备案业务。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须先填报《涵江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查表》(附件2),提交给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若涉及绿心范围,须同时向绿心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初审。所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旅游民宿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含是否“两违”)、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布局合理性、改造设计方案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并向申请人出具《涵江区旅游民宿申办备案一次性告知单》(见附件4),指导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部门联审。由乡镇(街道)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对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3个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并由相对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本部门审核办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推送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在《涵江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部门反馈意见整改后,由乡镇(街道)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再次核验,核验通过后,在《涵江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报备。联合核验通过后,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确定后由乡镇(街道)提交报告及全套申报材料复印件报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和所属派出所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经营。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持联审通过的《涵江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查表》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扫描仪,方可对外经营。同时,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对外正式营业时,应购买旅游民宿相关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确保住宿客人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规范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和广告宣传,标识标牌设置齐全、醒目,并应符合图形符号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不得提供回扣、拉客缠客,或强行向客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的旅游民宿服务监管和所在地旅游民宿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应当倡导杜绝餐食浪费。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居民及住客的民俗和民族宗教信仰,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旅游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旅游民宿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旅游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旅游民宿日常联检、抽检机制。由区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涵江公安分局、涵江生态环境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旅游民宿进行单独或联合检查,并施行常态化随机抽检。对检查不合格的旅游民宿由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检查单位通报区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附件1)研究处理,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属地各乡镇(街道)履行相关职责: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旅游业务培训;负责旅游民宿等级评星推荐工作和奖励资金核定工作。协调旅游民宿产业的指导、服务、培育等工作,负责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指导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线路;引导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加强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传承。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旅游民宿进行监管。
涵江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游民宿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备案审核、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工作,依法惩办侵犯旅游民宿和住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旅游民宿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旅游民宿村落发展规划,督促和指导旅游民宿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宣传工作,负责审核旅游民宿是否存在新增的违法用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旅游民宿安全责任。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所在乡镇(街道)抓好旅游民宿改造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审查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申报提供的改造设计方案是否经有资质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设计人员编制;审核房屋是否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及消防安全评估,鉴定、评估结论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申报的改造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风貌要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引导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开展旅游民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日常消防救援工作,协助乡镇(街道)、村(居)开展旅游民宿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措施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培训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民宿制定并执行相关卫生标准,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负责旅游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卫生培训。
区商务局:配合做好旅游民宿的服务业管理促进工作。
涵江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指导旅游民宿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污水不得直排水体;负责确认旅游民宿是否涉及饮用水保护区。
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农宅发展旅游民宿,推广乡村旅游民宿合作社模式,促进乡村振兴,配合做好休闲农业经营范围内旅游民宿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旅游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乡镇(街道):在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好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受理初审、日常服务、统计及属地监管责任。对旅游民宿实施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如遇违反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管理。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修订安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
(二)发生洪涝、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四)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及时按规定要求报相关统计调查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旅游民宿服务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旅游民宿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信息采集的;
(三)提供“黄、赌、毒”产品、服务或提供条件的;
(四)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强迫交易,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对产品掺杂、掺假的;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的;
(九)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油烟、污水,乱倒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
(十)违反《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一)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
(十二)存在其他不合法文明经营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后通报给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省市有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获得经营资质的旅游民宿,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涵江区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涵江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查表
3.涵江区旅游民宿申办备案流程图
4.涵江区旅游民宿申办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闽公网安备 35030302354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