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字号:涵政规〔2024〕4号 成文日期:2024-07-02)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福建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闽公审办〔2024〕3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莆田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及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涵政综〔2019〕75号)予以废止。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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