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定,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莆政办网传〔2022〕8号)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涵政办网传〔2023〕9号)要求,我区组织对2023年前(包括2023年5月份之前)以区政府或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以区直部门及乡镇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区政府2023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权转让及收入管理的通知》(涵政综〔2004〕170号)等9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详见附件1)。
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涵政综〔2003〕79号)等103件宣布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
三、《莆田市涵江区科技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若干意见》加强我区科技领域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涵科〔2019〕1号)等21件继续有效的区直部门及乡镇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
四、《莆田市涵江区科技局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涵科〔2017〕3号)等13件宣布废止或宣告失效的区直部门及乡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4)。
附件:1.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2件)
2.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3件)
3.继续有效的区直部门及乡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1件)
4.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区直部门及乡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件)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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