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涵政综〔2011〕83号 成文日期:2011-06-01)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火灾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1〕4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全力抓好消防工作落实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加强城市消防公共基础建设,健全灭火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能,持续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夯实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加快城市消防规划修编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是我区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要认真做好“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修订消防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区政府每年将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消防规划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分步组织实施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据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负责协调区供水管理处开展城区市政消火栓日常检查维护。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水管理处等部门做好市政消防栓的规划布点工作。区供水管理处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修,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乡镇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由各乡镇和园区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交通隧道、地下人防工程、港口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三)加强城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加强对火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定期组织综合演练。要加大对救援力量、战勤保障和灭火救援物资储备等建设的投入,提升应急救援综合保障能力。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11〕17号)规定,2011-2013年,全区要新配40米直臂云梯消防车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2辆、18吨以上水罐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并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等文件要求,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车辆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灭火救援攻坚组所需器材装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重大火灾与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熟练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应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性联合演练。特别要加强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战法研究,不断提升处置高层建筑火灾等灾害的能力。

  三、整治城市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旧城改造计划时,要优先安排棚户区、“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大力整治建筑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发文抄告,工商、文体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予以取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开展对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商住楼)、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排查整治,督促整改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破损等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商住楼、住宅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履行职责致使出现重大火灾隐患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查处或吊销相关资质,使用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进行整改。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防止因雷击引起的火灾。

  (三)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检查整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责任,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加大对施工现场特别是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禁将工地活动板房出租作为店铺营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电焊等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严肃查处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将建筑外墙改造纳入监管范围,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填缝剂和保温装饰材料;检查安全网、外脚手架、垫板等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除安全网等设施及建筑施工材料现场堆放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检查、督促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配置临时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枪水带,设置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所站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发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成立以乡镇长(主任)为组长的“三合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开展调查摸底、查封整治,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区“三合一”整治办公室备案。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领导担任,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安监站、文化站等部门组成,确保专职专人,且人数不少于3人,做到机构、人员、场所、经费(平原乡镇3万、山区乡镇2万)、车辆“五落实”。村(居)委员会负责配合上级整治办摸底、整治、查封管辖区域内“三合一”场所。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建住宅房不予作为生产性场所予以登记。对“三合一”场所认定部门发文抄告的已作为住所登记的自建住宅房,工商部门依职权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税务部门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建设部门要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电业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开展低压三相生产用电普查,定期向属地“三合一”整治办报备;对被查封断电的场所,应严格履行复电程序,对擅自复电或转供电的客户,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全部停电;对政府部门认定为“三合一”的场所,不得受理生产用电报装。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水。文体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 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制定措施,并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依法、严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安全设施和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对易燃易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消除影响灭火救援障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所站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搭盖(设置)的建(构)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整治城市园林绿地内因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导致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问题。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函告,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清理由其规划设置在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停车泊位,完善道路禁停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同时加强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七)加强消防产品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各监督执法部门要运用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消防产品市场违法违规情况,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处理的案件,受案单位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其他涉案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其他涉案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一)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管理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规范供配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配合供电企业做好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统一管理人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并对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指导,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多、产权分散,无物业管理机构,消防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的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建筑各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安全。

  (二)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要设立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四个能力”建设的培训、督促和检查;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疏散引导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宾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烟面具、应急手电筒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严禁场所边使用(营业),边施工。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总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应对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特别是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创建文明村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的必要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推动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消防志愿宣传服务活动。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确保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不少于1个学时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不少于1次的消防演练,提高师生防火自救能力。科技、司法、劳动、文体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培训、宣传和就业教育内容。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并组织演练。

  (二)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电工、电焊、气焊等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鉴定。

  (三)深化公益消防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广电中心涵江记者站要继续利用《消防进万家 平安你我他》电视专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播放、刊登消防公益广告,普及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采取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曝光等方式,提升公众对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预防的关注度。

  六、强化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监管,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体系,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按照《涵江区国民经济和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及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不满足消防间距和消防通道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资料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配合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和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责任主体;配合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关于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登记准入关。凡消防审批被依法列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的,加强登记审查,坚持先证后照。

  文体部门依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公共娱乐场所,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证照。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参与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审查;定期组织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维修,对消防车通道开展检查,对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提请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影响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供电部门要排查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电企业产权的建筑供配电设施;依法检查用户产权重要负荷的配电设施、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及设备运行状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通知产权人限期整改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监管职责,同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致灾因素。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火灾隐患源头防控

  (一)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违法违章等消防安全问题,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火灾防控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抄报相关部门,强化信息互通,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二)建立隐患整改资金保障机制。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或依法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已建立专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支取使用。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建立诚信监管机制。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评定,对逃避责任、不主动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诚信管理规定调整等级,实施资质、项目动态管理。

  (四)建立市场调节机制。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引导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

  (五)建立督办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实施跟踪督办,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调查,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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