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涵政综〔2016〕157号 成文日期:2016-08-22)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园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3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的通知》(莆政综〔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区组织编制了《涵江区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2日

 

  涵江区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3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的通知》(莆政综〔2016〕11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燃煤锅炉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加快淘汰落后锅炉、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推广高效锅炉、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准入、提升运行水平等为主要手段,强化法律法规标准约束,加强政策激励,构建锅炉安全、节能与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协调统一,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打造“清新涵江”。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两年时间,通过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到2016年底,全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以2015年底存量为基数)75%完成提升节能环保提升工程改造,到2017年6月底前,全区全面完成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6年完成196蒸吨、2017年完成64.5蒸吨。各镇、各工业园区具体任务分解见下表:

  2016-2017年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

  淘汰整治燃煤锅炉任务表

  单位:台、蒸吨

镇街

总台数

总蒸吨

2016年完成改造(蒸吨)

2017年完成改造(蒸吨)

备注

涵东办

6

14.35

14.35

0

 

涵西办

2

2.25

2.25

0

 

国欢镇

17

38.9

29.1

9.8

 

三江口镇

10

12.12

9

3.12

 

白塘镇

23

53.5

40

13.5

 

梧塘镇

17

52.08

42.3

9.78

 

江口镇

23

36.8

20

16.8

 

萩芦镇

4

14.2

10

4.2

 

赤港管委会

7

25.3

18

7.3

 

新涵工业园区

2

6.5

6.5

0

 

白沙镇

3

2.5

2.5

0

 

庄边镇

1

2

2

0

 

合计

115

260.5

196

64.5

 

  通过对现有在用20蒸吨以下(不含20蒸吨)燃煤锅炉综合提升改造,到2017年上半年,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

  三、改造方案

  (一)城市建成区内,对于城市的商业、服务业、学校、医院等非工业领域燃煤锅炉,主要采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改造方式。对于工业燃煤锅炉,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原则上引导企业退城入园,实现“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暂时无法入园的,限期完成“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

  (二)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鼓励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暂时无法集中供热的,仍要限期完成“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实现集中供热的园区应全部关闭拆除分散型燃煤锅炉。

  燃煤锅炉要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改成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燃用原(散)煤、蜂窝煤、木炭、重油、渣油、各类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未经加工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其它燃料。

  (三)工业园区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水煤浆、煤制气洁净燃烧等洁净煤技术方式开展清洁化改造。

  (四)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全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除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环保局、质监二局、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业园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定期会商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通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改造完成情况。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业园区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单位。

  (二)强化工作调度。各单位应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核实工作,对国家明令淘汰、节能环保测试不达标、建成区的燃煤锅炉进行分类梳理,分门别类提出整治要求,合理编制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并于2016年8月底前报区经信局、环保局、质监二局备案。同时,每月2日前向区经信局、环保局、质监二局报送上月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年1月8日、7月8日前报送半年进展情况。

  (三)实行经济激励约束。对于已签订工程合同、供气合同并完成“煤改气”或“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经信局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进行复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对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以改造前燃煤锅炉为依据,每蒸吨予以补助7万元(锅炉吨位以市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相关证照为准)。燃油锅炉等其它燃料的清洁化改造视同燃煤锅炉,计入完成任务,享受相关财政补助。

  (四)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基于现有的锅炉安全动态监管平台,建立安全、节能、环保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工业园区要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环保、质监、经信等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倒排进度、按期完成。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限期整治;停产整治仍不到位的,依法关闭。对能效不达标的在用锅炉,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能效仍达不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的锅炉,依法予以淘汰拆除。

  (五)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把好项目立项审批关。项目使用的锅炉能效、环保指标达不到标准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准或备案。

  (六)落实工作责任。企业是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节能环保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责任,制定各年度计划和配套政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组织实施锅炉整治任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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