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8日
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2〕2号)文件精神,根据《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涵政办〔2012〕8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并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的范围
1.2007年4月28日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7〕14号)下发之日起,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2007年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被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面积30%以下的村所属农户。
3.再次被征地时,符合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4.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二、保障的对象
1.2012年7月31日前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分期分批办理养老保障登记手续,待其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2.2012年7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三、发放时间和标准
我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时间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定每人每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102元,如果我区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高于102元的按我区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执行。
四、领取申报
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的20日前,本人凭身份证到区农村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障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并与新农保养老金合并计发。
五、对象申报
征用土地依法批准发布公告后,征地项目涉及的农户根据《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涵政办〔2012〕87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填写《涵江区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表》(附样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的原件与复印件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村(居)级初审、公示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户提供的《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因户口迁移改变户籍关系的,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口迁出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等情况,对《信息表》进行初审,对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包括是否属于特殊群体)进行汇总,并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填写《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附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信息表》及相关的依据(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等)经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盖章后,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办员统一报送镇街政府。
七、镇级审查
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在收到《申请表》、《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农村土地第二轮耕地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表》、《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填写《涵江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送审汇总表》(附样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局。
八、区级审核
区农业局在收到经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查的《申请表》、《信息表》、《汇总表》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盖章确认,然后移送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收到经农业部门审核的《申请表》、《信息表》、汇总表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耕地被征收情况,对《申请表》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盖章后,然后移送区人社局,由其所属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九、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村(居)委会为基础资料、数据审核主体责任单位,务必负起责任,认真、详细核查相关资料、数据,确保准确无误,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亲自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包片工作组、包村干部的作用,建立镇街干部包村、村(居)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把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人,确保工作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快速推进。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向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提交审核表格的同时,要提供以下资料。
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镇街政府公章),并在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中注明已征地情况并加盖乡镇(街、管委会)经管站审核章。
2.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镇街政府公章)。
3.被征地农户送审汇总表,必须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签章。
4.征地补偿款发放花名册。
(三)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表》、《信息表》、《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发现有关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完整的,应及时退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重新审核、填报。
十、责任追究
(一)农户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数据,并签名以示负责,对骗取养老保障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养老保障金,并由区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村(居)委会应收集有关资料及数据,负责对农户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如实填报被征地农户汇总表,对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而列入保障范围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养老保障金,并由区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及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准确无误,杜绝因工作失误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如因工作失误导致矛盾纠纷的,并由区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区直部门应及时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政府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做好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对不按规定时间审批、交接不及时等工作失误,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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