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涵江区进一步规范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涵江区进一步规范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为确保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区道路挖掘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机制
成立涵江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郭孙涵任组长,区住建局凌文东、区交通运输局许腾镖、区效能办黄峰、区城管执法局朱丽辉、涵江公路分中心胡玉星、涵江交警大队吴致远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涵江公路分中心、涵江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局、涵江生态环境局以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道路挖掘管理办”),设在区城管执法局,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朱丽辉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卞凯欣、区交通运输局谢爱华、涵江交警大队康志东、涵江公路分中心林阳晓、区城管执法局陈伟福、区自然资源局黄海波、涵江生态环境局李伟峰兼任,成员由主任、副主任所在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做好有关会务;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道路挖掘项目和查处违反道路挖掘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备案材料;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巡查发现、镇街及部门发现移送的道路挖掘整治情况;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上级督办件、群众投诉件、12345平台投诉件、镇街报送件等处理情况;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指示精神,督办交办道路挖掘案件。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所在部门(单位)继任者担任,并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强化部门联动,合力推进道路挖掘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1.根据《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城市道路挖掘方面: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涵江交警大队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涵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区住建局移送违反挖掘城市道路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对未经审批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占用、挖掘,或者跨越、穿越、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等工程建设审批及查处;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公路挖掘工期、范围、赔(补)偿费用;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涵江公路分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国省干线的占用、挖掘,或者跨越、穿越、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等工程建设进行审批;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公路挖掘工期、范围、赔(补)偿费用;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将违法违规挖掘国省干线案件函告区交通执法大队查处。
3.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线保护职责,参与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区道路挖掘管理办牵头,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涵江交警大队、涵江公路分中心、区城管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涵江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相关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明确道路挖掘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计划管理。因燃气、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区住建局、涵江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分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挖掘道路计划。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涵江公路分中心应当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年度城市道路和国、省、县、乡公路挖掘计划,涉及公开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区道路挖掘管理办备案。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其中涉及同一道路但不同道路权属的,由区道路挖掘管理办协调相关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
三、严格挖掘审批,全面抓好项目源头管控
(一)道路挖掘实行严格限制、总量控制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结合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充分征求各管线单位意见,整合并统筹安排道路挖掘项目,减少道路开挖次数。重要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推行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三)各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无故拖延道路挖掘施工单位或管线单位等开挖道路的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解释。
(四)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涵江公路分中心在完成道路挖掘行政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道路挖掘的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报至区道路挖掘管理办备案。区道路挖掘管理办在接到审批备案后,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通报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
(五)道路挖掘审批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应当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被挖掘道路的修复等。
(六)遇抢险救灾、突发故障等,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报告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后,可先行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补办许可手续。
四、落实方案审查,确保道路设施运行安全
(一)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并且保护好被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不得损坏既有设施。
(二)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管线单位必须委派技术人员到场监督。
(三)工程建设单位挖掘位置在军用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照军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需要调整城市道路或国省干线公共汽车交通线路或者停靠场站的,区住建局、涵江公路分中心应当在审批后及时函告区交通运输局。
五、规范文明施工,保障道路秩序通畅整洁
(一)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现场的生产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
(二)挖掘道路现场要做到各类材料和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摆放,显著处设置施工告示牌及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尚未施工的路段不得设置围挡,不得违反水电气、通信、绿化、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保护规定。
(三)挖掘道路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涵江交警大队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四)挖掘特殊路段、交叉路口或者横穿道路辐射地下管线应当采取分段施工方式,并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滑钢板覆盖加减速条固定的措施,确保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处,应当设置临时通道。
六、提升质量监管,确保与原道路同质同面
(一)挖掘道路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日内,组织养护单位进场按原道路结构或者优化后的道路结构恢复路面。管槽回填和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二)挖掘道路竣工后30日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报送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七、完善巡查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挖掘的巡查和监督,严格限制挖掘道路,合理组织道路开挖、文明施工,严防未批先挖、批少占多、批短占长、公示不齐、围挡不整等问题,避免重复开挖、野蛮开挖,有效维护道路的完好、有序。对发现擅自挖掘道路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应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予以查处;对发现掘路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工程建设修复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修复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加大辖区内道路挖掘巡查力度,对发现擅自挖掘道路和未按行政许可要求施工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处置。
八、严明工作作风,提升效能纪律监督
(一)各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上级督办件、日常巡查发现违反道路挖掘案件、领导批示指示、群众投诉、12345平台投诉诉求件、镇街报送件等处置情况报区道路挖掘管理办汇总。
(二)在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对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迟报、漏报、瞒报、不报的;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包括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对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效能部门给予效能问责。
(三)对发现公职人员在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涵江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及相关机制
2.涵江区市道路挖掘审批及验收流程
3.涵江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挖掘审批工作流程
4.路政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
涵江区道路挖掘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及相关机制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郭孙涵(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凌文东(区住建局局长)
许腾镖(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 峰(区委史志室主任、区效能办常务副主任)
朱丽辉(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人)
胡玉星(涵江公路分中心局长)
吴致远(涵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卞凯欣(区住建局一级主任科员、一体办主任 )
谢爱华(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康志东(涵江交警大队秩序中队负责人)
林阳晓(涵江公路分中心副局长)
陈伟福(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黄海波(区自然资源局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伟峰(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纬凡(区工信局总工程师)
蔡春松(江口镇人大主席)
谢金松(三江口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李建伟(白塘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沈冀闽(国欢镇宣传委员)
纪源烽(梧塘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陈子鸿(萩芦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林建业(白沙镇人大主席)
黄德森(新县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陈志亮(庄边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黄志龙(大洋乡人大主席)
黄 飞(涵东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陈 耕(涵西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郑琼姐(赤港管委会副主任、副场长)
陈祖荣(商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道路挖掘管理办”),设在区城管执法局,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朱丽辉兼任,副主任由区住建局卞凯欣、区交通运输局谢爱华、涵江交警大队康志东、涵江公路分中心林阳晓、区城管执法局陈伟福、区自然资源局黄海波、涵江生态环境局李伟峰兼任,成员由主任、副主任所在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所在部门(单位)继任者担任,并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做好有关会务;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道路挖掘项目和查处违反道路挖掘相关法律法规案件备案材料;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巡查发现、镇街及部门发现移送的道路挖掘整治情况;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上级督办件、群众投诉件、12345平台投诉件、镇街报送件等处理情况;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指示精神,督办交办道路挖掘案件。
附件2
涵江区市道路挖掘审批及验收流程
一、指导思想:根据《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及《关于修订城市管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实施道路挖掘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
二、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
由行政服务中心代办窗口统一受理涉及破路许可的有关事项,窗口人员在正式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流转给各审批窗口。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内。
(二)联合会审
审批单位及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对涉及项目审批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联合会审,对于长度大于50米的占用和挖掘道路项目,自然资源局一并参加联合会审,自然资源局联审时出具的意见,代替占用及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所需规划批准文件。涉及企业、个人申请联合会审不通过,由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会审;会审通过,当天内明确联合勘察时间。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联合勘察
根据城市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破路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审批单位制定联合踏勘工作计划,由涵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开出《联合踏勘通知书》,并牵头组织联合踏勘,各相关部门派出联合踏勘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踏勘(因污水排水管网的业主单位较为复杂,由住建部门指定勘验单位派出专员,对挖掘范围是否影响地下污水排水管网的情况进行确认)。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的单位必须正式反馈踏勘结果。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现场踏勘人员应当场在《联合踏勘登记表》上签署踏勘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应当在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踏勘意见。无故缺席联合踏勘,或超时提交踏勘意见的,视为默认踏勘结果,并承担默认后果。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四)确定费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联合会审意见和联合现场勘察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缴纳。
完成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施工许可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业主单位缴清费用后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化设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由代办窗口,通知项目业主单位领取。
(六)现场验收
挖掘城市道路作业完成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二日内,组织养护单位进场按原道路结构或者优化后的道路结构恢复路面。
附件3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道路挖掘审批工作流程
根据《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莆田市公路局关于修订城市管线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的通知》(莆行政管〔2020〕8号),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相关行政审批需由申请人在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事项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具体如下:
(一)管线设施应急抢修涉及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免审备案制。
在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生成《城市基础设施抢修挖掘备案表》,并通知水、电、气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后,可以先行破路施工,破路审批单位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缴款通知书。
(二)短距离(50米及以内)管线建设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快审制(不包含跨越、穿越公路及市政道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和利用公路及市政桥梁、公路及市政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50米以下的道路挖掘,只需在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表及挖掘破路设计(示意)图,并按“一窗受理、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四个阶段 “1+2+2+1”快审制,审批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不含缴费时间)内完成审批。
(三)长距离(50米以上)管线建设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损坏绿化等事项实行联审联批制。
50米以上的道路挖掘,按照 “一窗受理、联合会审、联合勘察、确定费用、施工许可”五个阶段 “1+2+2+2+1”联审联批机制,审批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不含缴费时间)完成审批。根据《莆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市、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三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的通知》(莆交行审〔2021〕3号)需在莆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材料为:1.《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1份;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1份;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
(四)费用交纳。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收费按整版计算面积,收费为:1、临时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每天每平方米6元;2、管线埋设及过桥涵、隧道占用费,每米100元。
(五)加强监管。
已许可的挖掘道路、绿化施工,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属地执法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施工的、超范围超许可施工期限施工的、完工后未及时清理的由属地执法部门及时督促纠正;需要对交通进行导流的,由交警部门负责疏导,发布交通管制通告。对未经许可擅自挖掘施工的,依法予以制止。
(六)及时修复。
国省道干线及以下公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恢复,水泥砼路面需按原有公路技术标准整块板恢复。
附件4



闽公网安备 35030302354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