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18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3件)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扶持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个体户)纳入规上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17〕34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场主体“个转企、下转上”的若干意见》(涵政办〔2018〕67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规模以上工业指标的通知》(涵政办〔2019〕29号)。
二、修改的文件(15件)
1.《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重大攻坚项目情况的通知》(涵政综〔2017〕17号),通知中“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予以删除。
2.《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涵政办〔2017〕35号),通知中第四部分第一点“享受补助的企业,若在2年内退出规上统计,则由该企业所属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向企业追回补助资金上交财政”、第二点“对未完成年初下达的新增规模企业任务数指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少1家倒扣1.5万元”、第五部分第一点“确保按计划达到序时目标”予以删除。
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17〕104号),通知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江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涵政综〔2018〕165号),方案中“统计局”、第(四十一)点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第(四十二)点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予以删除,第(一)点中“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修改为“认真实施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5.《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18〕77号),通知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6.《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涵政办〔2018〕69号),通知第三条中“统计局”予以删除。
7.《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涵政办〔2018〕72号),通知中“确保完成省、市下达我区的‘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予以删除,通知第一段第一句修改为“为实施省、市下达我区的‘十三五’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第十七点,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指标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和企业”,最后一段“确保”予以删除。
8.《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涵江区关于贯彻落实践行“马上就办”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涵政办〔2018〕84号),附表第60点牵头部门修改为“区经信局”、第62点牵头部门修改为“区经信局”、第65点牵头部门修改为“区人社局”、第68点牵头部门修改为“区商务局”。
9.《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的函》(涵政函〔2018〕5号),函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10.《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2019年度向上争取资金考评办法的通知》(涵政办〔2019〕11号),附件中“区统计局”予以删除。
11.《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涵政办〔2019〕42号),通知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12.《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总结报告的函》(涵政函〔2019〕9号),函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1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涵江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涵政办网传〔2019〕21号),通知第一段中“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予以删除。
1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涵江区城建环保水利工作主要任务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涵政办〔2020〕34号),通知中责任单位“统计局”、附件2“全年实现城建固投指标260.03亿元(房地产88亿)”予以删除。
15.《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函》(涵政函〔2020〕3号),函中“区统计局”“区社会经济调查队”予以删除。
上述废止和修改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单位遵照落实。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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