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涵江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江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 人社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闽教师〔2016〕29号)、《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8〕人12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28号)和省、市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
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
2.1949年10月1日至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2000年8月),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3.按《莆田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二)以下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
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
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
4.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
5.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
6.被“精简还乡”现已享受精简退职困难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或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等已享受退养后生活待遇的民办教师;
7.个人辞去公职、按擅自离职处理的;
8.任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人员,补助其在任职期间的教龄年限,其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9.本方案发文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对因各种原因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暂缓办理。每年的6月和12月各集中补办一次,符合条件者,纳入补助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
(一)养老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实施范围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按其实际任教累计年限每月发给养老补助金。
备注:因区划调整,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先后在我市几个县(区、管委会)任教的,由该教师最后任教时学校(学校已撤并的,则到并入学校,下同)所属的县(区、管委会)负责,任教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2.月补助标准:30元×任教年限
3.经费来源: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4.执行时间: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执行之日起领取养老补助(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执行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年龄次月起办理养老补助金手续。
(二)学习补助。凡属于本次补助对象被辞退之前,已取得中师(幼师)函授毕业及以上国民教育合格学历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 元(如取得两个及以上合格学历,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助),此项经费按列入区财政预算。
三、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原则,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任教年限认定工作以区为主,学校负责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2.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3.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通过组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以下材料可作为物证:
(1)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保存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工资册、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区)级档案部门或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其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
(3)县(区)级、乡镇财政部门、学校或村委会保存的补贴发放表;
(4)原任教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点名册、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5)个人提供的并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精简还乡”教师花名册、民办代课教师简明登记表、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安排表(介绍信)、教材教法合格证、民办(代课)教师证、聘书、有记录年份的师生合影照片、日记本、备课本、听课本、会议记录、学生成绩册、点名册、学校教师考勤登记表、工作日志、教案、上级下发的书面函件(如会议通知)以及其他能够体现从事教学工作的原始材料;
(6)学历情况应提供个人任教期间取得的中师、幼师函授及以上学历证书。
2.调查。是指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物证材料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的结论。
3.人证。有任教经历但确实无法提供物证的,申请人每年任教经历均须至少有3人提供证明。人证材料必须据实提供,提供书面证明的对象应为所需证明年份中与申请人有直接接触的人员,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人员,不含近亲属)。书面证明材料要说明申请人当时的任教学校、起始时间、任教科目等具体情况,同时要注明证明人的工作简历、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4.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对需退回的原件,认定工作小组应进行复印,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三)任教年限的计算方式
1.符合认定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其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任教年限以周年论,剩余任教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任教总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予认定。
(四)成立认定机构
1.各学校应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抽调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原始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制作申请人材料卷宗,并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进行初步认定。
2.区教育局应成立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在学校初步认定的基础上,负责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进行审核,同时还需按要求对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结论。
四、认定程序
(一)填写审核认定表
申请人到最后任教学校填报《 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附件1)。
(二)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向最后任教学校提供任教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任教期间取得的学历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物证材料须提供经受理人核验并签系原件复印、并由受理人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行“一年一证”,以物证为主,确实没有物证的按要求提供人证证明,各类证明材料按照任教年份先后顺序叠放。
(三)受理个人申请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收集有关人员的申请表格及档案材料,并进行核验鉴别。
(四)建立档案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为本辖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申请人建立档案,将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制作材料卷宗目录,逐人建立档案。为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资料,按照材料台账目录顺序叠放建档。
(五)学校初审
学校认定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代课年限、代课期间学历取得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鉴别。核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按照“一年一证”要求,逐一核验申请人提供的任教年限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对照《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在相应的表格内注明任教年份的物证名称或证明人;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做好调查笔录材料,确定证明人及证明事项的真实性;确定身份、任教年限和学历取得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审核人、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并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六)区教育局审核
区教育局认定工作小组对学校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对材料不齐或无原始资料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听证(调查笔录见附件4),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人、局长签字并加盖教育局公章,审核结果由区教育局以造册形式体现,抄送区财政、人社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学校。
(七)签订协议
区教育局与符合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签订养老补助、学习补助发放协议。
(八)发放补助
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核准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有关经费按时拨付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学校,由各有关学校负责具体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的发放。
(九)材料归档
区教育局将本次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待遇问题的文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区教育局档案室管理。
五、认定工作纪律要求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除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还将依法追究申请人责任;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三)公职人员作伪证的,一经查实,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问责;
(四)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提供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尽力为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档案查阅提供服务,不得推诿。
六、加强领导,合力共为,切实推进工作的落实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里成立关于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区教育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及计生、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复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区教育局领导小组及中小学负责接受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年限的认定申请,初步建立其个人档案,学校进行初审,区教育局进行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还应全面掌握本区该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维稳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制定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年限认定办法;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核准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有关经费按时拨付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学校,由各有关学校负责具体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的发放;区人社局要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辞退代课、民办和原公办教师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区公安分局做好对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审查;区卫计局做好对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的进行审查;区监察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确保该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实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主动作为,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四)区教育局要对现仍在学校内担任临时聘用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督促各学校严格规范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并为其办理医保、社保等有关手续。
附件:1.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
2.填表说明
3.证明
4.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调查笔录
5.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名册表
6.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部门审核情况汇总表
7.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统计表
8.涵江区学历补助对象汇总表
9.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学习补助发放协议
10.涵江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
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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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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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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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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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型 |
(公办、民办、代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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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被认定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手机号码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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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期间学历取得情况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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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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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
原任教学校 |
学科 |
年级 |
物证材料或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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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止 |
物证名称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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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任教年限 |
年 个月(计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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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填写的上述内容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本人自愿取消相关待遇,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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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 |
养老保险种类 |
领取养老金存折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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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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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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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初审 意见 |
经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1.该同志任教总年限为 年 个月(计 年),同意申报; 2.该同志于 年 月取得 (学历),符合学历补助条件,同意申报(不符合学历补助对象此项不填)。 中、小学校(盖章) 审核人签名: 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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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学校初审,公安、卫计、社保、综治等部门审查,该同志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同意办理相关补助。 单位(盖章) 审核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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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填表说明
1.出生年月日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以户口本为准。
2.户籍地按户口本记载为准。
3.现居住地地址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应具体到XX县XX乡(镇)XX村(居)XX号。
4.联系电话应填写本人手机、固话号码。本人没有手机、固话的,应填写监护人(监护单位负责人)、直系血亲(如配偶、子女、媳、婿等)的手机、固话。
5.工作起止时间应按XX年XX月格式填写。如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又被聘为代课教师的,有关工作起止时间应全部 填报。
6.原任教学校应具体到XX县XX镇XX村XX学校。
7.原幼儿教师不填写任教学科、年级。
8.证明人联系电话应填写证明人个人的手机、固话。
9.有关养老保险情况,请选择相应险种。如没有养老保险,有关栏目不填写。
附件3
证 明
兹证明 同志于 年 月至 年 月 在 (学校)从事 (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累计年限为: 年 个月( 计 年 )。
证明人承诺:
以上证明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签字: (手模)
年 月 日
附:证明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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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与被证明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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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工作单位(并附详细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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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教 经 历 |
起止时间 |
学校 |
任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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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无人接通电话为无效证明)
附件4
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
认定工作调查笔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地 点: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被调查人:
调查内容记录:
被调查人签字:(手印)
调查人签字:
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
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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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住址 |
联系电话 |
原任教学校 |
任教时间 |
工作 年限 |
月发放 标准 |
月养老补助核 发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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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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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盖章)部门审核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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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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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住址 |
联系电话 |
任教 年限 |
审核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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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须分别送区级公安、社保、卫计、综治部门审核相关情况,并盖章确认。)
附件7
涵江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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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任教年限 |
原公办 教师人数 |
原民办 教师人数 |
原代课 教师人数 |
现在岗临时 聘用教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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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含)—5年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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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含)—10年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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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含)—20年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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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年(含)—30年 (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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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年(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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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注:个人具有原公办、民办、代课等各种身份的申请人,只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纳入统计,不重复统计。
附件8
涵江区学历补助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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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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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住址 |
联系电话 |
任教起止时间 |
毕业院校 |
专业 |
毕业时间 |
一次性核发学习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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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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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协议书
甲方: 教育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28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7〕128号)文件精神,开展认定工作,结果如下:
(一)乙方在任教期间 (取得或未取得)中师、幼师函授及以上国民教育合格学历毕业证书,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 (贰仟元或零元)元,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由原任教学校发放到位。
(二)乙方累计任教年限为 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执行男60周岁,女55周岁),其养老补助金按每月每年限30元标准,合计¥ 元(大写金额 ),从2017年 月起发放,其账号为: 。
(三)乙方累计任教年限为 年,未达到退休年龄,其养老补助金按每月每年限30元标准,合计¥ 元(大写金额 元),从退休之日的次月起执行,乙方应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办理。
二、乙方应遵纪守法,如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甲方将取消乙方的养老金补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取养老补助。
三、此协议一经签订长期有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补助要求,不得违规上访。乙方如有违规上访,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养老金发放。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签字(手模)
年 月 日
附件10
涵江区妥善解决原公办、
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金祥(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翁素美(区人社局局长)
朱永胜(区财政局局长)
姚志钦(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陈红霞(区人社局副局长)
翁榕钦(区金融办副主任)
佘荔琴(区教育局主任科员)
曾震日(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黄金煌(区卫计局副局长)
肖文藩(区信访局副局长)
林元忠(区司法局副局长)
元小宝(区档案局副局长)
林明杨(江口镇党委宣传委员)
林行云(三江口镇党委宣传委员)
余竞军(白塘镇党委宣传委员)
郑元华(国欢镇党委宣传委员)
孙义华(梧塘镇党委宣传委员)
江新萍(萩芦镇党委宣传委员)
吴美琳(白沙镇党委宣传委员)
姚庆春(新县镇党委宣传委员)
李庆丰(庄边镇党委宣传委员)
唐国飞(大洋乡党委宣传委员)
陈荔华(涵东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游金阳(涵西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佘荔琴(兼)
成 员:吴剑飞(区教育局干部)
陈智芳(区人社局干部)
俞继红(区财政局干部)



闽公网安备 35030302354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