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涵政办〔2013〕71号 成文日期:2013-07-18)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涵江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涵江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有效解决我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政办〔2012〕196号)精神,结合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在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4.廉租住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住房。

  二、配租房源

  本次并轨运行的配租房源为卓坡二期廉租住房15#楼192套,赤港二期廉租住房1#-4#楼、6#楼、8#楼共400套,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分批给予保障。

  三、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就业、进城务工(外地来涵工作、有签订用工合同,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以及在市区内的公交车驾驶员、环卫人员和协警等群体的相关人员(有签订用工合同,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保),其中单身人士(应年满18周岁)月收入低于4000元,家庭上一年度可支配总收入低于8万元。申请时家庭成员名下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折合总额不超过家庭年总收入准入标准2倍。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四、配租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请登记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

  2.街道、乡镇(单位)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本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乡镇(本单位)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3.区级复审:区住房保障中心协同区民政局、区纠风办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会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准租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4.配租: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确定所要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

  5.签订合同: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准租证》,5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手续;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6.租金标准:按5.0元/㎡·月计租。租金标准实行滚动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

  五、配租退出管理

  1.入住要求:申请人应在签订《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一个月入住,并按期、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

  2.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未交纳房租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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