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涵政办〔2010〕77号 成文日期:2010-03-25)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及驻涵各有关单位:

  《涵江区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涵江区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关爱,进一步解决我区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妇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是对农村可申请再生育并主动放弃指标,且落实上环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父母双方,在享受农村贡献奖励的基础上,从2010年起,连续10年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办理,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自愿的原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保。

  第四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财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责全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作配合。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登记

  第五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在全区范围内实行。

  第六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以下简称参保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保对象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参保对象为农村可申请再生育并主动放弃指标,且落实上环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的父母亲;     

  (三)参保对象年龄必须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

  在2010年首次实施时,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全部参保,如有特殊情况不参保的,应与区人口计生局签定自愿放弃投保协议书后,不纳入参保范围,以后每年只将新增的参保对象纳入。

  第七条 参保对象的确认,采用本人申请、组织审查、公示监督的办法进行。

  (一)每年贡献奖励摸底、录入工作完成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通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的父母亲,于7月30日前,持合法有效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属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本人申请书,由村(社区)计生管理员统一收集后,上报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查核实。

  (二)乡镇(街道)计生办于每年8月15日前对申报参保人员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申报参保人员,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于8月底前由乡镇(街道)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核审查同意。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参保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审查工作,于每年10月份前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者确定为参保对象,并将名单汇总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街道)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相关工作责任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每年政府补贴资金。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参保人员条件审核等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为参保对象提供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保单保全、理赔报案登记、投诉处理、交费提醒、满期金领取通知等服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受理工作。各村(社区)计生管理员负责保险方案宣传、保险内容介绍、参保对象相关材料收集、办理签定保险合同手续等。

  第四章  经费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补贴。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由政府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连续10年补助。

  具体交纳办法为:经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由计生办将名单通知村(社区)计生管理员,再由村(社区)计生管理员负责征求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的意愿,把愿意参保的符合参保条件对象材料收集并汇总上报。

  参保对象的保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口计生局汇总的名单、金额,把保费一次性授权支付至区人口计生局零余额账户。区人口计生局专款专用,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封闭运行”的原则,把保费及时汇至指定保险公司账户。

  第五章 参保险种、保险利益说明与退保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参保险种为《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每年每人500元,《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每年每人100元,合计每年每人保险费600元。

  第十二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在10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每年6万的意外身故保障和7000元的意外医疗保障。交费期满后,不再享受。

  第十三条《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待遇的认定。参保对象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投保期间无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本人递交的身份证年龄与其参保档案年龄相符,并达到满期金领取的规定15年保险期限;

  (三)连续缴费满十年。

  第十四条 农村独女户家庭参保《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利益采取参保满15年后一次性领取的办法兑现。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的利益说明。

  (一)《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领取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数)

  (四)《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

  (五)《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被保险人因其他事件导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

  (六)《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项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八)《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退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保。退保金额为当时保单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一)参保对象户口迁出本区或确定为居民户口的;

  (二)参保对象自行脱保(一年以上)不愿继续享受政府这一奖励政策的;

  (三)参保对象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再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运行的监管,从参保对象的确定到专项资金的收、管、支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对协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