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涵政综〔2007〕151号 成文日期:2007-08-16)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现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殡葬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深化殡葬改革,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按照《莆田市涵江区2006-2010年殡葬改革规划》,各乡镇、街道办、商城管委会、赤港开发区必须保持火化率达100%不滑坡。建成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128座,其中2006年和2007年必须建成投入使用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49座。至2010年,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全部完成“三沿五区”的清坟整治工作。(各单位任务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部门职责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公安、土地、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负起各自的责任,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殡葬管理工作更上新台阶。

  (一)乡镇、街道、管委会职责

  1、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深入普及有关移风易俗的科学知识,倡导厚养薄葬,实行科学文明的丧葬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群众自觉进行丧葬习俗改革的社会新风尚。

  2、认真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及近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各项殡葬改革工作任务。要教育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殡葬法规,在移风易俗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帮助亲友、亲属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党风建设、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对个别党员、干部、公务人员、职工大搞寿墓、修墓、执意丧事奢办及封建迷信活动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火葬区土葬、骨灰“二重葬”、乱建坟墓等丧葬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对属地内发生的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一是要及时发现丧葬违法行为;二是要查清丧葬违法的具体行为;三是负责对丧葬违法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四是要采取措施制止丧葬违法行为;五是及时提出对丧葬违法的处理意见,对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

  4、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认真做好任务的细化安排,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确保“堵得住、疏得了”。加强清坟工作力度,制定清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违规乱建坟墓或拒不清坟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二)民政部门职责

  1、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殡葬改革计划,抓好火葬区火化率、治理乱埋乱葬和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三项重点工作。

  2、检查、监督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法丧葬案件。

  3、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认真研究,在职能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4、积极做好丧葬习俗的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组织搞好丧事新办、丧事简办活动,破除丧葬陋俗。

  5、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殡葬管理水平。

  6、规划和指导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本辖区公墓、骨灰楼堂和其他丧葬设施。

  (三)精神文明部门职责

  要把各级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殡葬改革在创建文明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活动考评中的比率,明确规定火葬区火化率未达到100%、出现骨灰“二重葬”、乱建坟墓等丧葬违法行为严重的,以及不能完成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任务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四)公安部门职责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土葬、骨灰“二重葬”和乱建坟墓等丧葬违法行为的清理,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对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受到少数群众阻挠或扰乱交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心健康及骗取钱财的,要依法惩处。

  (五)国土部门职责

  要依法加强丧葬用地的管理,火葬区内不允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经营性公墓区,发现一个,清除一个。对擅自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葬区内建新坟要严格用地审批手续,严禁在“三沿五区”及其视线内建坟,对违规乱建坟墓或拒不清坟的,坚决予以查处。

  (六)林业部门职责

  火葬区内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私坟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坚决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取缔个人或单位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活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的清理整顿,收缴销毁扎祭祀品、纸钱及冥币等迷信丧葬用品。对那些“风水先生”、棺材店、墓牌店进行彻底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八)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寺庙焚化的管理。目前,寺庙焚化的对象暂限定在僧尼之内,待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后按规定执行。寺庙要加强环保意识,改造焚化设施。未经殡葬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寺庙不得向社会经营骨灰寄存业务。

  (九)人事部门职责

  人事部门要完善丧属领取抚恤费、困难补贴费、丧葬费等方面制度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去世后一律实行遗体火化,要持殡仪馆火化证领取相关补助,否则坚决不予发放。干部去世后一律按规定从简治丧。如发现党员、干部或亲属等丧事大操大办、亲属不火化,在职干部、职工有纵容土葬或纵容其亲属不火化情形的,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管理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共产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不按规定进行火葬的,对纵容其亲属搞土葬和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以及骨灰“二重葬”、乱建坟墓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十一)其他部门职责

  交通、卫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等其它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奖惩措施

  1、凡乡镇、街道、管委会由于措施不力,造成土葬、骨灰“二重葬”,未能完成年度火化率指标的,取消所在单位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并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2、对共产党员、干部、职工、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不按规定进行火葬、送寺庙火化和骨灰“二重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任何丧葬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若擅自发给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纪律责任,并责成其追回所有补助款。

  3、凡干部、职工对纵容其亲属搞土葬、骨灰“二重葬”、大搞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乱建坟墓的,一经查实给予组织处理,并视情追究纪律责任。

  4、凡乡镇、街道、管委会包村干部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所辖的村(居)死亡人员土葬,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妥善处理的,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5、凡乡镇、街道、管委会以及林业部门对毁林建坟处置措施不力,造成毁林乱建坟墓风行、 “活人墓”、“豪华墓”随处可见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6、凡乡镇、街道、管委会对清坟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没能按时完成任务目标,造成旧坟未除,又露新坟,严重影响经济建设用地需求、阻碍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的,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纪律责任。

  7、加大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工作的督查落实力度。区殡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效能办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年底综合考评的制度,并把工作落实情况与各单位的绩效考评、文明创建、新农村建设等各项评比相结合。凡未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效能问责。

  8、村(居)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工程竣工后,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在市政府给予6000元/座、福山公司补助3000元/座的基础上,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依据各村(居)现有人口数和骨灰楼(堂)的建设的合理规模,区财政给予每座1万至3万元的奖励补助。具体标准为:村(居)人口数在1000人以下的给予每座1万元的奖励补助;村(居)人口数在1000至3000人的,给予每座2万元的奖励补助;村(居)人口数在3000-4000人的,给予每座2.5万元的奖励补助;4000人以上的,给予每座3万元的奖励补助。

   附件1:

  涵江区2006-2010年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建设任务分解表

单位

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座)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小计

江口镇

3

3

3

4

4

17

三江口镇

2

2

2

2

3

11

白塘镇

2

2

2

2

3

11

国欢镇

2

2

2

2

2

10

梧塘镇

2

2

2

2

3

11

萩芦镇

3

3

3

3

3

15

白沙镇

2

2

2

2

2

10

新县镇

2

2

2

2

3

11

庄边镇

3

3

3

3

4

16

大洋乡

2

3

3

3

3

14

赤港开发区

1

0

0

0

0

1

区级

1

0

0

0

0

1

总计

25

24

24

25

30

128

备注

各乡镇、街道办可根据各村(居)地理条件、人口数、当地习俗等实际情况,合理地整合建设。

  附件2:

  涵江区2006-2010年清坟任务一览表

单位

清    坟    面    积(%)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风景区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江口镇

80

85

90

95

100

三江口镇

80

85

90

95

100

白塘镇

80

85(完成高速公路旁暴露坟墓清理)

90

95

100

国欢镇

80

85

90

95

100

梧塘镇

80

85

90

95

100

萩芦镇

80

85

90

95

100

白沙镇

80

85

90

95

100

新县镇

80

85

90

95

100

庄边镇

80

85

90

95

100

大洋乡

80

85

90

95

100

涵东办

80

85(完成卓坡公墓迁移)

90

95

100

涵西办

80

85

90

95

100

商城管委会

100

100

100

100

100

赤港开发区

100

100

100

100

100

总计

80

85

90

9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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