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步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对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较低的场地使用费、优先给予短期周转资金贷款,所得税在“免两减三”的基础上延长三年减半缴纳。其中对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增资与新开办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5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鼓励外商投资技术、知识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以按6%税率计征增值税,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国企业向我镜内转让技术的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取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6)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已规定减免的项目、证照工本费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7)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20%到35%之间。
8)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股份比例一般为25%,最高可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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