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
(三)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全区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药品、医疗器材使用、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行使监督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制订全区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区域规划并实施管理;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实施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及协同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负责干部保健管理工作。
(五)制订全区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人才培训发展规划;指导本部门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贯彻党的中医政策,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学事业发展。负责全区中医中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七)制订全区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九)贯彻、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病伤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一)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团组织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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