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利方面的法规,负责拟订我区水利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制订全区水利和城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对水利资金投入和水利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区水源建设和城乡供水、防洪排涝建设专业规划,经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审定后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含地表、地下水),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费、堤防保护费及其他应征收的费用。
5、负责组织水源、城乡供水和防洪排涝及农田水利等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工作,包括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招投标的组织、建筑施工及设计队伍的选择、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的组织等工作,并负责对新设水利水电企业和外地来涵水利水电专业队伍承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资格进行初审。
6、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区河道、堤防、滞洪区及其他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
7、负责区内供水企业资质审核和原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核算的组织、管理以及节约用水工作。
8、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积极协助区人民政府搞好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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