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要求确定全区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二、 直接对本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2、 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各部门(含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各部门、党政和社会团体,下同)和直属单位(含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 市直各部门和区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况。
    4、 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 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全区境内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 由区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9、 受区委组织部门的委托,对县级以下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
    10、 组织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11、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 组织全区性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宏观管理方面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或审计调查结果,并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审计结果。
    四、 对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或临时授权的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 指导、监督全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 监督全区的社会审计工作。
    七、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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