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制定并实施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研讨工作。
二、负责区依法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单位、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制常识规划。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市场。
四、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领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委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指导、监督全区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区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和"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八、组织全区司法行政干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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