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工作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二)负责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等建设,组织指导镇(街)村(居)委会主任培训,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和先进镇(街)村(居)的评比。
(三)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主管革命烈士材料的上报审批褒扬,指导优抚事业的开展。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组织指导全区退伍军人的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
(五)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含建房)、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的服务管理和生产经营。
(六)负责农村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指导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接收、分配国际援助,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
(七)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线的调查核实和实施工作。
(八)主管城乡社会救灾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负责城乡特困户和六十年代初精简职工的救济工作。
(九)制定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
(十)创办城乡福利企业,并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实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效地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优惠保护政策。
(十一)承办区内各级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工作;区、镇街道的调协、撤销、命名、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承担和指导区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论的调解、处理事务。
(十二)指导全区社区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指导和推进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
(十三)承担区级社团审批、登记并依法进行管理,指导各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全区地名工作。组织地名普查、实查和地名的命名、更名;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建立地名资料档案;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
(十五)推进《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区婚姻(含结婚、离婚、复婚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等)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改革婚嫁陋习。推进《收养法》的贯彻,指导交办理对弃婴的收养,指导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区、镇、街道、村级集体公墓的管理。
(十七)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指导和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券捐工作。
(二十)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市局下拨的民政事业经费和各项专款,监督、指导全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汇总编报会计各项报表。
(二十一)指导全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和民政理论研究。
(二十二)负责全区少数民族的事业管理工作;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二十三)负责全区老区建设事务工作;帮助发展老区的经济。
(二十四)办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法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五)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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