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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全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参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决策,审核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 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运转、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保制度。
四、 管理环境科研和环境监测工作,推广环保科技,管理环保产业,开展环境监测。
五、 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区长、镇(街)、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六、 指导、协调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资源管理部门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七、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污染纠纷、污染事故,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
八、 承担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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