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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社保各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闽政〔2019〕2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参保覆盖面,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扩大参保覆盖面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9号),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我省户籍适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我区户籍适龄农村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由本人自愿在户籍地参保、续保。未在用人单位业且已办理了居住证的省内区外人员,也可按省人社厅、原省地税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在城镇居住地参保、续保。
二、 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乡
镇、街道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宣传,引导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推进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工作。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中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移交的意见》(闽人社文〔2019〕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人员移交计划,积极筹措移交资金,加快推进移交工作。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区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新增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员。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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